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265468号“活水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39号
申请人:郑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65468号“活水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指定茶饮料、糕点、米、蜂蜜商品权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023号“活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06077号“活水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14789号“活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832034号“活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491802号“活水来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0822号“活水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28624号“活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3.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茶;乌龙茶;红茶;白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至六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糕点、米、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乌龙茶;红茶;白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乌龙茶;红茶;白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分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乌龙茶;红茶;白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