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006468号“贵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75号
申请人:王保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06468号“贵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50967号”贵知6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贵知”与引证商标中文”贵知”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