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393536号“硕兴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24号
申请人:锦州市天禄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众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3536号“硕兴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2、申请人因生产活动经营所需注册商标,不具有囤积之恶意。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4、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袋、包装盒照片。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除本案申请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四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