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图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844576号“龙图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24号

       

      申请人: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腾固五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6844576号“龙图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先的第17420561号“龙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且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所面对的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相同,同时使用在市场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的侵犯。2、引证商标经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锁(非电)、家具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合金、钢管、小五金器具、金属螺丝、滑动门用金属滑轨商品上。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铝塑板、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窗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据此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家具用金属附件、钢管、小五金器具、金属螺丝、滑动门用金属滑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生产部门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龙图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龙图”,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