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505924号“BLUEB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70号
申请人:康尼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5924号“BLUEB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创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0549号“BLUEC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78478号“BLUCELL Innovazione Sol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83414号“BlueCell Infinite future possi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88721号“BLUEC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70478号“BlueB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音频视频接收器;发射器(电信);内部通讯装置;计算机;声音警报器;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上的复审请求,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穿戴式计算机;计步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婴儿监控器;麦克风;加速计;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主动放弃在“网络通讯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音频视频接收器;发射器(电信);内部通讯装置;计算机;声音警报器;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的“穿戴式计算机”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