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摩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60041号“疯狂摩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72号

       

      申请人:徐义勋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0041号“疯狂摩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011298号“疯狂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0478号“疯狂英语 CRAZY ENGL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63374号“疯狂钢琴 FENGKUANGGANGQ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08171号“疯狂烤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44834号“疯狂淘饰 FENG KUANG TAO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20681号“疯狂锁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29792号“疯狂小龙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90362号“疯狂曲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923081号“疯狂实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公众混淆。申请人“疯狂摩托”系列商标已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疯狂”,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及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