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5800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07号 - 申请人:官江河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580056号“遇见芬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07号

       

      申请人:官江河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硕恒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对第27580056号“遇见芬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遇见香芬”系列商标在行业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引起市场经济的混乱,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468948号“遇见香芬 COCOESS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1日在第43类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汉字组合“遇见芬芳”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遇见香芬”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