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92941号“经婵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28号
申请人:刘巧红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2941号“经婵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伤害到宗教感情,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经婵堂”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