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5263号“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78号
申请人: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5263号“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第35类用于提高对在血液学领域工作的科学家和临床医生利益的意识的公共宣传等服务上在美国已获准注册,并在第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395263号“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向我局提交了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明,且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8605号“LIQUID BEARI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表明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美国已被核准注册。据此,虽然申请商标包含美国的国名“AMERICAN”,但该商标在美国已经被核准注册之事宜可以视为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应予驳回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