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3771828号“Happ&Stahn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摩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71828号“Happ&Stah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95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证书;
2、电商网页销售页面;
3、2015年10月10日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Happ&Stahns”品牌洗发乳商品销售发票;
4、2019年开具的销售发票;
5、网页销售图片;
6、广告牌图片。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已包含在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中,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浴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证书(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义乌市森纳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证据3)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在“Happ&Stahns”品牌洗发乳商品上有销售行为;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洗发乳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洗发乳商品与洗发液商品属于同种商品,洗发液商品与浴液、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浴液、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应可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浴液、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