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cidrip普迅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13948号“Precidrip普迅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76号

       

      申请人:上海敏华医疗器材配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3948号“Precidrip普迅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8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普迅捷”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