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菠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86544号“菠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20号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6544号“菠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4344号“菠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等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在鼠标垫的其他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鼠标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