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610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25号 - 申请人:哈尔滨天玺运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610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25号

       

      申请人:哈尔滨天玺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九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1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6170号图形商标、第699617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运输合同、运输车辆照片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