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483039号“巧儿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90号
申请人:大连巧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3039号“巧儿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9392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经使用具备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