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40703号“COO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28号
申请人:上海乔夫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0703号“COO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8096号“酷工坊CoGoFo”商标、第13920734号“可可蜂COCOFO及图”商标、第26305129号“COOFOK”商标、第21848532号“CODF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店面照片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性,从而不致引起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