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髻蝉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652494号“云髻蝉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93号

       

      申请人:新丰县大丰观光休闲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丰县丰盛高山茶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26652494号“云髻蝉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682969号“蝉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蝉红”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且经一定宣传使用,二者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位于广东省新丰县,且均处于茶叶种植行业,被申请人在已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性。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蝉红”品牌所获荣誉;
      2、申请人“蝉红”品牌产品的购销合同及货款收据;
      3、“蝉红”品牌产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具有主观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冰茶;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食品用糖蜜;蜂蜜;茶汤面;八宝饭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其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新含义,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属于类似或关联性较强商品。加之,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广东省新丰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共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