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369463号“酷乐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40号
申请人:鲁吉赞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9463号“酷乐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1016号“酷奇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糖、饼干、巧克力、馅饼(点心)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19]第W03400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在蜂蜜、面粉、面条、可可、米果、调味品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酷乐奇”与引证商标汉字“酷奇乐”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抹酱、含坚果的巧克力抹酱、可可、巧克力慕斯酱、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米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甜食、糖果、裹巧克力的坚果、谷物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