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883162号“BE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31号

       

      申请人:比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3162号“BE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5872号“BET”商标、第14996440号“beets”商标、第20604985号“甜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报价往来信函、产品手册等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31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存在差异,且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文字母“BEET”可译为“甜菜”,其与引证商标三文字“甜菜”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用于监控、分析和改善自动化过程的计算机软件;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接入或进入控制用计算机程序;图像、图表和文字处理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诊断设备;非医用测试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