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豆 Babud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1765280号“巴布豆 Babud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29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春芝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1765280号“巴布豆 Babud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259905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剽窃了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号权。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巴布豆商标所获得的荣誉;巴布豆实际使用证据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维权获得支持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详见《商标公告》第1476期。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巴布豆”与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中文“巴布豆”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在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考虑到申请人及其“巴布豆”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解释,且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清扬”、“浩沙”、“欧士立”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其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主观意图亦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为“巴布豆”作为商标而非商号的使用证据,上述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亦已在纱等商品行业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