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窑杂粮 XIYAOZALIA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383963号“西窑杂粮 XIYAOZALIANG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93号

       

      申请人:武川县西窑子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3963号“西窑杂粮 XIYAOZALIA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8448号“嘉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包装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西窑杂粮 XIYAOZALIANG 及图”与引证商标“嘉衡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