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18847号“极致黑白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33号
申请人:弘利创投(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8847号“极致黑白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816号“极致 JI ZHI及图”商标、第7043471号“极致 THE ULTIMATE LUXURY及图”商标、第13110387号“极致 汽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217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2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极致”,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