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大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80327号“乘风大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82号

       

      申请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0327号“乘风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7869号“乘风”商标、第20506132号“乘风网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工商查询材料、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官网及网络介绍、微信推广、官方微博等证明材料、媒体报道、市场份额、排名情况的报道、“乘风大会”的报道复印件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148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19年11月27日刊登的第167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南京市江宁区乘风网络服务中心于2018年4月18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登记状态已注销,但该资料未经公证,且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在清算中未对引证商标二进行处理,引证商标二已无其他权利人继受的事实,故引证商标二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乘风大会”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