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902031号“硒乡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60号
申请人:程启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2031号“硒乡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文字组合具有新的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善意的;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的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经销代理合同、产品及包装图片、广告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硒”字,而“硒”被国内外医药界和营养学界被称为“生命的火种”、“长寿元素”、“抗癌之王”等,故将含有该文字的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其余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