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4580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18号 - 申请人:关健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4580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18号

       

      申请人:关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58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7396号“A.KURTZ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88648号图形商标、第13158051号“昂绅NGSHEN及图”商标、第1246786号“塍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睡眠用眼罩、贝雷帽、无檐便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运动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围巾、腰带、手套(服装)、滑雪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