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七星艺术设计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661023号“红星美凯龙七星艺术设计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62号

       

      申请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1023号“红星美凯龙七星艺术设计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516805号“红星美凯龙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无交叉检索服务的项目;申请商标中的“七星”用于指定的服务上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酒店星级划分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含有“七星”字样,其用作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寄宿处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