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771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96号 - 申请人:理想工业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77183号“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96号

       

      申请人:理想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183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数量显示器;秤;量具;导航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装置;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望远镜;半导体;电阻材料;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解装置;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眼镜;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537号“A及图”商标、第9851780号“A及图”商标、第12309304号“INTELLIGENT AUTOMATION A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引证商标一、二、 九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且上述商标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及参展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数量显示器;秤;量具;导航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装置;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望远镜;半导体;电阻材料;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解装置;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眼镜;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触点;电线连接物;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电缆连接器;电器联接器;电线接线器(电);转换插头”商品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5月13日。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关于本案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中另引证了第11697323号“A及图”商标、第24970267号“创安福 A及图”商标、第3251566号“常安A及图”商标、第3711778号“阿浪尼ALANGNI A及图”商标、第14806148号“绕耳柔 ON A ROLL  A及图”商标、第25450361号“A及图”商标、第10645810号“A及图”商标、第6764571号“HONG QIU PAI A及图”商标、第16389147号“JAGWA A及图”商标、第1650414号“FANGAN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十三)作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数量显示器;秤;量具;导航仪器;非医用监控装置;测量装置;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望远镜;半导体;电阻材料;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解装置;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眼镜;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字母“A”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九独立识别部分“A及图”字母构成相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触点;电线连接物;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电缆连接器;电器联接器;电线接线器(电);转换插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九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电器接插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触点;电线连接物;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电缆连接器;电器联接器;电线接线器(电);转换插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