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SHENGDA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43930号“胜SHENGDA SCI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69号

       

      申请人:安徽胜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宗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3930号“胜SHENGDA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04043号“胜牌及图”商标、第9233165号“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图形设计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并未摹仿、抄袭引证商标,其注册使用亦不会造成混淆,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办公场所图片、宣传册、投标文件、发票、房屋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经过设计的“胜”及“SHENGDA SCIENCE”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之“胜”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