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7230087号“SOWHAT AMAZ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72号
申请人:东莞市搜获新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0087号“SOWHAT AMAZ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7072397号图形商标、第9569090号“央广购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较强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活动图片、办公场所图片、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荣誉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