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00698号“中建保通
ZHONGJIANBAOTO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56号
申请人:北京中建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0698号“中建保通 ZHONGJIANBAOTO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7853号“中建交通 CSC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0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41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33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78561号“思源 Si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汉字部分“中建保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汉字部分“中建交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2类工程学、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工程学、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