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天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75841号“中科天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5号

       

      申请人:成都中科天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5841号“中科天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8023号“中科天一及图”商标、第15108340号“中科天翼”商标、第10034985号“中科天颐”商标、第10419567号“中科天维ZHONGKETIANWEI及图”商标、第11286311号“中科天维”商标、第15108340A号“中科天翼”商标、第20678249号“中科天泉及图”商标、第33662744号“中科天幕”商标、第34549395号“中科天铂ZHONG KE TIAN 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表达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规尺(量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汉字“中科天御”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中科天一”、引证商标二、六汉字“中科天翼”、引证商标三汉字“中科天颐”、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中科天维”、引证商标五汉字“中科天维”、引证商标七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中科天泉”核心词汇均为“中科”,上述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