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469930号“诺斯贝尔NBC NOX BELLC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6号
申请人: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9930号“诺斯贝尔NBC NOX BELLC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文字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4467号“诺兰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5227号“诺贝尔NOB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41023号“诺斯贝Noci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02583号“诺斯韦尔 NOOS-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967570号“诺嘉贝尔Norgia B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组成元素、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5799号“诺琪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均不确定,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斯贝尔”与引证商标一汉字“诺兰贝尔”、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贝尔”、引证商标三汉字“诺琪贝尔”、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斯贝”、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诺斯韦尔”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字处理、自动售货机出租、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自动售货机出租、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