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03117号“DAN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7号

       

      申请人:上海丹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3117号“D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4440号“DiANbo”商标、第8439930号图形商标、第33175036号“唐邦DANB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17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目前处于驳回中,请求等引证商标四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DANBO”与引证商标一“DiANbo”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其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真空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真空泵(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阀(机器部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