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牛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08841号“膳食牛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53号

       

      申请人:成都起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841号“膳食牛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产源的作用,且商标标识中并未包含不规范汉字,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膳食牛记”,但该汉字组合包含不规范文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群体尤其是中小学生的混淆,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