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194978号“聚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97号

       

      申请人:北京聚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4978号“聚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6289号“聚·道 独立设计师平台”商标、第33865162号“聚道空间”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以上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6881号“聚道”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报刊剪贴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