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橋民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00234号“楓橋民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33号

       

      申请人:海宁市吉耐特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0234号“楓橋民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4620号商标、第4277969号商标、第34603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枫桥民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楓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