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752896号“家 老家厨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09号
申请人:陈攀科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2896号“家 老家厨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6835号“老家院子”商标、第27871962号“家及图”商标、第8407374号“家及图”商标、第28838366号“家及图”商标、第24828072号“家HUI OCEAN FAMILY及图”商标、第27873488号“家+”商标、第7915220号“家 家乡园度假酒店JIAXIANGYUAN HOLIDAY HOTEL及图”商标、第9288308号“七十二家”商标、第27135662号“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九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均包含文字“家”,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