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212946号“OZWEE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12号
申请人: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2946号“OZWEE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4285367号“Ozwe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57970号“ozwe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中,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商品仅为手套(服装)商品,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除手套(服装)商品外的复审商品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被决定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OZWEEGO”与引证商标二文字“ozweego”字母构成相同,仅有大小写的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