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96304号“海神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10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6304号“海神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9483号“海神HAI 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51919号“海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26801号“海神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一、二、三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海神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海神”,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