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3883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12号 - 申请人:深圳市齐东鹏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388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12号

       

      申请人:深圳市齐东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0678号“完形教育 WANXING EDUCATIO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从事商标代理有关业务,且于2019年6月18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删除了“知识产权代理”,不符合《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要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带申请商标的产品、图书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其次,本案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中显示其经营范围具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除玩具出租外的家教服务、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教育、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玩具出租外的其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