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96282号“海神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09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6282号“海神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509069号“海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39419号“海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29511号“海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类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