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47983号“勍香百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45号
申请人:汾西县雾岭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7983号“勍香百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35479号“百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94818号“百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03517号“百香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66267号“香轩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92450A号“香沁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52918号“香沁百味XIAGNQINBA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109332号“香轩佰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778038号“香知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084477号“香知百味XIANG ZHI BAI WEI(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705804号“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705804号“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此外,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咖啡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胡椒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现处于商标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香轩百味”、引证商标五“香沁百味”、引证商标六中的文字“香沁百味”、引证商标七中的文字“香轩佰味”、引证商标八“香知百味”、引证商标九中的文字“香知百味”、引证商标十、十一文字“勍”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分别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番茄酱(调味品);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烹调用番茄汁”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调味酱”、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药用蜂王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在先申请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