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299500号“黔城建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77号
申请人:贵州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9500号“黔城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7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