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香Xi ling xi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13441号“西陵香Xi ling

    xi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46号

       

      申请人:麻城市松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3441号“西陵香Xi ling xi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寓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0298号“西陵X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64730号“西陵酒业XILING 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718号“西陵牌XI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和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西陵香”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西陵”、引证商标二中的呼叫部分“西陵酒业”、引证商标三中的呼叫部分“西陵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