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61165号“会员钱包huiyuanqian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83号
申请人:河源市金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1165号“会员钱包huiyuanqi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域名注册资料、企业网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会员钱包HUIYUANQIANBAO及图”用于指定的银行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网络证据,且部分并未涉及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