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食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77314号“智慧食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84号

       

      申请人:长沙市立格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7314号“智慧食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142494号“智慧食安”商标、第5480857号图形商标、第16578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9月20日,现尚处于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智慧食阁”与引证商标一“智慧食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商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在第43类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