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797379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昼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73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423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昼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京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7973790号第36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797379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主要从事投资服务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故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义变更核准通知书;
2、复审商标设计费用记账凭证;
3、复审商标在会议纪要中的使用;
4、复审商标在集团介绍PPT上的使用;
5、复审商标对外邮件的沟通上的使用;
6、太湖新称杯大赛秩序册及官网截屏;
7、江苏吴中体彩杯大赛秩序册以及官网截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具备从事金融事务的相关资质,其营业范围也未涉及到金融服务领域,因此申请人不可能将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为申请人单方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并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页。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苏州昼锦集团有限公司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已体现在前述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昼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担保、经纪等服务项目上,201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20日。2018年6月21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苏州昼锦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经纪等服务,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6、7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经纪等服务。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担保、经纪等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