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32966号“云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18号
申请人:杭州湖畔帕特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2966号“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29674、23180140、23706568、23711085、33538033、34143183、33434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五、七处于注册审查中,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六的权利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共存声明》;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部分商品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经生效。3、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审查及驳回复审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经生效。4、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5、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6、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声明》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由汉字“云谷”构成,未形成一定区别,如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我局对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可共存的主张不予认可。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存在明显区别,故我局认可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的主张,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三、五、七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汉字组合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