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760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97号 - 申请人:湖州国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760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97号

       

      申请人:湖州国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焦作科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09117号“XCGT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62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20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产业园照片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管理、融资租赁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金融贷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