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14794H号“Labot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78号
申请人:朗博泰实验室技术哥廷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14794H号“Labot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790869号“Labo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27285号“LABO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08956号“LABOTEC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300335号“LABO 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四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52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abotect”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LABOTECT”、“LABOTECTT”、“LABO TECT”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