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TER BLACK LAB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052636号“STARTER BLACK

    LAB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11号

       

      申请人:斯迪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2636号“STARTER BLACK LAB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1722号商标、第48197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BLACK LABEL”,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服装绶带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绶带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2月19日